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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刘村社区刘村、格岗片区旧村改造项目复建安置区二期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 2024-12-27
招标公告

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投资项目代码

2411-440112-04-01-198505

投资项目名称

广州市黄埔区刘村社区刘村、格岗片区旧村改造项目

招标项目名称

广州市黄埔区刘村社区刘村、格岗片区旧村改造项目复建安置区二期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

标段(包)名称

广州市黄埔区刘村社区刘村、格岗片区旧村改造项目复建安置区二期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

公告性质

正常公告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招标项目地点

广州市黄埔区云埔街道刘村社区,云埔四路以南,云埔三路以北。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资金来源构成

企业自筹100%

招标范围及规模

项目总用地面积:7384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 42.55 万㎡,建筑基底面积≤23376㎡,绿地面积≥25330㎡,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299077㎡,其中住宅面积207289㎡,商业商务面积57255㎡(含祠堂301㎡),公服配套面积34533㎡(18班幼儿园、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综合管理用房、政务服务中心、社区管理中心(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厅)、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邮政所、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再生资源回收点、5G基站、雨水调蓄设施、党群服务中心(党群服务站)、图书馆分馆、社区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村史博物馆)、社区服务站、残疾人服务中心、护理站、社区少年宫、文化站、文化室、居民健身场所、小区游园、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星光老年之家、老年大学教学点、长者饭堂)、托儿所、农贸(肉菜)市场、快递送达设施、其他商业设施、公交首末站),周边配套建设包括项目用地范围内道路、绿地、停车位等,实际面积以相关部门审批面积为准。 上述描述的面积指标均为预估,实际面积以最终政府主管部门批复为准。

招标内容

2、招标内容:负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及合同协议书):

2.1勘察部分

完成本项目规划红线图范围内以及红线外(设计需求)所需的所有勘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地质、测量、钻探、初勘、详勘工作、水文地质及地下综合管线勘察、物探、超前钻(如有)等工作。按相关要求包工、包料、包安全、包水电,包通过建设等主管部门组织的勘察报告审查及备案,包配合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包验收以及其他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2.2设计部分

2.2.1设计范围及内容:

负责项目的单体报建图设计和报建图编制、初步设计(含编制项目概算)、施工图设计、市政管网接驳、现场技术指导、设计变更、服务与监督工作,竣工图签审及配合竣工图编制、竣工验收配合等工作。

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工作内容详见《设计任务书》)

(1)负责编制单体报建(报建通完成),负责设计成果需获得规划批复部门认可并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一切工作。

(2)负责编制初步设计(含编制项目概算),配合初步设计审查及设计概算审核,设计成果需通过初步设计评审(含专家评审费),并形成相关初步设计评审意见文件。完成本项目招标范围内工程概算等造价文件的编制工作及相关配合报审工作,还包括各阶段方案比选、技术造型比选等的投资分析,负责审核签确分包设计单位的设计成果,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项目的成本指标数据。

(3)负责项目施工图设计,配合施工图审查,并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同时需配合后续人防、消防、住建等部门及施工图质量抽检复核修改工作。

(4)负责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正式建筑物和市政配套工程各专业的施工图设计,包括:1)建筑、结构、给排水、强电(含永久供电等)、弱电、通风、空调、消防、燃气、幕墙、门窗、栏杆、外立面分色图和控制手册等施工图设计;2)室外配套工程、道路(含规划市政道路接驳及小区道路)、园林景观(含架空层)、市政管网接驳(包括燃气、通讯、永久用电及市政给排水等)、室外广场施工图设计;3)负责装修(含公共区域)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海绵城市(如有)设计、装配式建筑设计及用于装配式审查的BIM设计,样板间及展示区所有专业设计(如有);4)对专业工程或专项深化设计(包括但不限于装修、钢结构、永久供电、智能化、幕墙、边坡防护、基坑支护、人防、泛光、燃气、抗震支架、BIM设计、标识、车位划线、第五立面设计、手机无线信号覆盖等)的设计成果进行技术审查,设计应满足规范及相关部门的文件和批复的标准要求。

(5)项目红线范围外对外接驳的外水(包括给水和雨污水接驳等)、外电(从供电部门批复的接取电源处开始,至本项目高低压配电房所有的电力设施装置及土建)、弱电(含接驳)、燃气(含接驳)等,满足规范及相关部门申报要求。

(6)装配式建筑设计及用于装配式审查的BIM设计,费用含在工程设计费内不另行增加,装配式比例按政府相关规范要求,最终比例以政府批复为准;

(7)配合发包人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报批、深基坑审查、各专业报建、施工图报建、竣工图备案等各专项报批报建和验收工作。

(8)负责配合沙盘模型制作、三维动画、效果图制作,宣传册附图等。

(9)负责工程施工过程直至竣工验收前的设计服务等工作,保证设计变更满足施工进度要求,并按发包人要求准备汇报材料。

(10)负责项目竣工图审核工作。

(11)绿色建筑(具体绿建按照国家标准、土地规划条件及合同约定等执行)及其设计评价标识的申报(如有)。

(12)各阶段设计深度需达到住建部《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设计深度的有关规定。

(13)负责所有专业评审的所需的费用(含专家评审费)。

(14)本工程实行限额设计(即确保概算建安费控制在基准价范围内)。

2.2.2设计其他服务

(1)全过程设计服务及协调工作(设计阶段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及发包人的要求,相关专业人员应驻发包人指定场所开展设计服务及协调工作,相关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2) 负责根据政府相应文件及发包人要求组织设计范围内各项专家设计论证及评审工作,并承担设计评审所需相关费用(不含施工图审查费用)。

(3)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设计人可以将非主体、非主要及设计人不具备资质的专业分包,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需报发包人备案(分包部分设计费用含在设计费中,发包人不再支付其分包产生设计费用或价差)。

(4)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设计人如为了给项目提供更好的设计服务,可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设计资质的顾问合作单位进行专业设计咨询工作。咨询费由设计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中。

(5)对于需要对设计成果组织专家评审会认定的,相应的组织费用及专家评审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2.2.3其他设计:设计成果文件按合同要求。

2.3施工部分

2.3.1施工内容包括: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招标人批复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预算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等;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造价控制、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移交、包保修、包竣工资料收集整理、编制竣工图,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场地平整、清表、边坡防护、基坑支护工程、土石方工程(包含现状标高至设计标高等所有土方)等。

(2)土建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人防工程、节能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室外场地、园林、绿化、环境景观、地面标识、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建筑规划放线、园林道路及市政道路接驳、围墙、场地原有遗留基础处理等。

(3)安装工程:电气工程(包括临时配电、高低压变配电工程、动力配电工程、照明工程等)、给排水工程(包括临时用水)、消防工程、弱电工程(含智能化)、通风空调设备采购与安装工程、电梯采购与安装工程、泛光照明工程、燃气工程、市政管网接驳、项目对外接驳的外水(包括给水和雨污水接驳等)、外电(从供电部门批复的接取电源处开始,至本项目高低压配电房所有的电力设施装置及土建)、火灾自动报警工程、专业安防、手机无线信号覆盖等系统等。

(4)专业工程:基坑支护、钢结构、永久供电、智能化、幕墙、人防、泛光、燃气、精装修、样板间及展示区所有专业工程(如有)等施工,并负责向政府部门报建报批且保证验收通过。上述专项深化设计费由中标人承担。

(5)协助防雷设施检测、消防检测,配合向政府部门报建报批且保证验收通过。

(6)负责办理施工阶段各项行政部门开工前置手续直至领取施工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缴交劳动保证金手续(若有)、施工合同备案手续、施工许可证手续,临时施工排水手续,工人工资分账手续等并承担办理上述手续施工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协调费用、因未办理成功上述各项手续的行政处罚费用、停工窝工费用等)。

(7)配合组织竣工验收及办理备案手续,包括消防验收、规划验收、环保验收、防雷验收、白蚁防治等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各项专业验收及涉及施工单位的验收手续及证明,按要求编制竣工图、整理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并办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等,直至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竣工图编制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计。

(8)负责施工管理配合服务,对由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其他工程无条件(无总包管理配合费)提供配合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检测等提供场地和使用临时设施的配合工作。作为联合体主办方负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协调工作及工程涉及的其他协调工作。

(9)承包人须服从发包人对现场施工平面布置要求,如本项目施工场地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或工期要求的施工材料堆场、加工场地、生活及办公临时设施、临时道路等布置及安排,承包人需自行考虑具体方案,相关手续办理、沟通协调及相关施工工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所需费用支出已综合考虑在合同总价中。

(10)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周边居民,包括且不限于:街道居委、公安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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